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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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应设置单独的物料入口,物料传递路线应最短,物料进入洁净区之前一定要进行清洁处理。

  第3.4.3条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隔振措施,应考虑减少发尘量、保持洁净室内合理的气流组织等要求。当采用空气弹簧隔振台座时,应对气源做处理,使其达到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第四章建筑

  第4.1.1条洁净厂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洁净区的整体的结构不宜采用内墙承重。

  一、工艺布置合理、紧凑。洁净室或洁净区内只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和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工序和工作室;

  二、在满足生产的基本工艺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高的洁净室或洁净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靠近洁净区入口处宜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较低的工作室;

  第3.3.7条洁净厂房的噪声控制设计一定要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要求,不得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

  第3.4.1条洁净厂房和周围辅助性站房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包括水泵等)及其通往洁净室的管道,应采取积极隔振措施。

  第3.4.2条对洁净厂房内外各类振源,应测定其对洁净厂房的综合振动影响。如受条件限制,也可根据经验对综合振动影响进行评价。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允许环境振动值作比较,以确定对其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1.0.1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在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一、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类与非甲、乙类相邻的生产区段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要求者;

  二、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强噪声或散发较多热量、尘粒和有害化学气体,且不能采取局部措施加以控制者;

  第3.2.3条洁净厂房的平面和空间设计,宜将洁净区、人员净化、物料净化和其他辅助用房进行分区布置。同时应考虑生产操作、工艺设施安装和维修、气流组织型式、管线布置以及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等各种技术设施的综合协调效果。

  第4.1.3条洁净厂房整体的结构的耐久性与室内装备和装修水平相协调,并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陷性能(地震区应符合抗震设计规定)。厂房变形缝应避免穿过洁净区。

  第4.1.4条送、回风管和其他管线需暗敷时,应设置技术夹层、技术夹道或地沟等;穿越楼层的竖向管线需暗敷时,宜设置技术竖井。

  第4.1.5条对兼有一般生产和洁净生产的综合性厂房,其方案设计和构造的处理,应避免在人流与物流运输以及防火方面对洁净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第4.2.1条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人员净化、物料净化用室和设施,并应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生活用室和其他用室。

  第4.2.2条人员净化用室,宜包括雨具存放间、管理室、换鞋室、存外衣室、盥洗室、洁净工作服室和空气吹淋室等。

  厕所、淋浴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以及工作服清洗间和干燥间等其他用室,可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

  第3.1.5条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第3.1.7条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可铺植草坪、种植对大气含尘浓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并形成绿化小区。但不得妨碍消防操作。

  第3.3.5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隔声、消声、隔振等控制措施。

  第3.3.6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室内噪声级的要求,风管内风速宜按以下规定选用:

  二、存外衣室和洁净工作服室应分别设置。外衣存衣柜和洁净工作服柜应按设计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每人设一柜。

  第3.2.5条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技术设施(如送风口、照明器、回风口、各种管线等)的布置,宜首先考虑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

  注:①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或噪声大于70分贝A对生产无影响时,噪声级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大于75分贝A;

  ②上述噪声级是指在室内每一个工作点人耳位置(人离开)的测量值。对于变动噪声,则取相同位置处在一个正常工作日内的等效连续声压级。

  注:对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不小于5微米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第2.0.2条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五、空气吹淋室应设在洁净区人员入口处,并应与洁净工作服室相邻。单人空气吹淋室按最大班。

  第3.1.2条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做多元化的分析比较。

  第3.1.3条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

  第3.1.1条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化学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第3.3.3条洁净厂房的平、剖面布置,应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其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宜使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

  第3.3.4条洁净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噪声超过洁净室允许值的设备,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如隔声间、隔声罩等)。

  第1.0.3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的基本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的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1.0.4条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5条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