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方案GBJ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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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3.6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室内噪声级的要求,风管内风速宜按以下规定选用:

  一、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类与非甲、乙类相邻的生产区段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要求者;

  二、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强噪声或散发较多热量、尘粒和有害化学气体,且不能采取局部措施加以控制者;

  第3.2.3条洁净厂房的平面和空间设计,宜将洁净区、人员净化、物料净化和其他辅助用房进行分区布置。同时应考虑生产操作、工艺设施安装和维修、气流组织型式、管线布置以及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等各种技术设施的综合协调效果。

  第4.2.5条根据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和工作人员数量,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建筑面积应合理确定。一般可按洁净区设计人数平均每人4~6平方米计算。

  第4.2.7条洁净室的设备和物料出入口,应根据设备和物料的性质、形状等待征设置物料净化用室及其设施。物料净化用室的布置,应防止净化后物料在传递过程中被污染。

  第3.1.2条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做多元化的分析比较。

  第3.1.3条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

  注:对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不小于5微米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第2.0.2条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1.0.3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的基本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1.0.4条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5条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1.0.1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4.3.1条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吊顶材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宜小于0.25小时。

  第4.3.2条洁净厂房内一般的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可按附录三进行分类。

  第4.3.3条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采用单层厂房。其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厂房应为3,000平方米,多层厂房应为2,000平方米。

  二、存外衣室和洁净工作服室应分别设置。外衣存衣柜和洁净工作服柜应按设计人数每人设一柜。

  第3.3.7条洁净厂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要求,不用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

  第3.4.1条洁净厂房和周围辅助性站房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包括水泵等)及其通往洁净室的管道,应采取积极隔振措施。

  第3.4.2条对洁净厂房内外各类振源,应测定其对洁净厂房的综合振动影响。如受条件限制,也可根据经验对综合振动影响进行评价。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比较,以确定对其采取必要的田振措施。

  第3.4.3条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隔振措施,应考虑减少发尘量、保持洁净室内合理的气流组织等要求。当采用空气弹簧隔振台座时,应对气温进行处理,使其达到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4.1.1条洁净厂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洁净区的主体结构不宜采用内墙承重。

  第4.3.6条技术竖井井壁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小时;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希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二、空态测试时,乱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大于60分贝A;层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应大于65分贝A。

  注:①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或噪声大于70分贝A对生产无影响时,噪声级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大于75分贝A;

  ②上述噪声级是指在室内每一个工作点人耳位置(人离开)的测量值。对于变动噪声,则取相同位置处在一个正常工作日内的等效连续声压级。

  第4.2.1条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人员净化、物料净化用室和设施,并应根据需要设置生活用室和其他用室。

  第4.2.2条人员净化用室,宜包括雨具存放间、管理室、换鞋室、存外衣室、盥洗室、洁净工作服室和空气吹淋室等。

  厕所、淋浴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以及工作服清洗间和干燥间等其他用室,可根据需要设置。

  第3.2.5条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技术设施(如送风口、照明器、回风口、各种管线等)的布置,宜首先考虑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的。具体由我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机械工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航空工业部第四规划设计研究院、电子工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兵器工业部第五设计研究院、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研究院、航天工业部第六设计研究院、化工部第六设计院、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北京有色治金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洁净厂房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84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洁净厂房建设和使用的实践经验,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必要的科学试验研究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主要的内容有:总则、空气洁净度等级、总体设计、建筑、空气净化、给水排水、工业气体管道、电气等。

  第3.1.1条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三、洁净室内要求空气洁净度高的工序应布置在上风侧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靠近回风口位置;

  五、应设置单独的物料入口,物料传递路线应最短,物料进入洁净区之前必须进行清洁处理。

  第4.1.3条洁净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与室内装备和装修水平相协调,并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陷性能(地震区应符合抗震设计规定)。

  第4.1.4条送、回风管和其他管线需暗敷时,应设置技术夹层、技术夹道或地沟等;穿越极层的竖向管线需暗敷时,宜设置技术竖井。

  第4.1.5条对兼有一般生产和洁净生产的综合性厂房,其方案设计和构造的处理,应避免在人流与物流运输以及防火方面对洁净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一、工艺布置合理、紧凑。洁净室或洁净区内只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以及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工序和工作室;

  二、在满足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高的洁净室或洁净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靠近洁净区入口处宜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较低的工作室;

  第3.3.2条洁净室的噪声频谱限制,应采用倍频程声压级;各频带声压级值不宜大于表3.3.2的规定。

  第3.3.3条洁净厂房的平、剖面布置,应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其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宜使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

  第3.3.4条洁净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噪声超过洁净室允许值的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如隔声间、隔声罩等)。

  第3.1.5条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第3.1.7条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可铺植草坪、种植对大气含尘浓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并形成绿化小区,但不得防碍消防操作。

  五、空气吸淋室应设在洁净区人员入口处,并应与洁净工作服室相邻。单人空气吹淋室按最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台。当仅为100级垂直层流洁净室时,可改设气闸室。

  第4.2.4条人流路线应避免往复交叉。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布置,一般按图4.2.4的人员净化程序进行布置。

  第4.3.4条甲、乙类生产或设置在甲、乙类生产环境中的装配式洁净室,其顶棚和壁板(包括内部填充物)应为非燃烧体。

  第4.3.5条在一个防火区内的综合性厂房,其洁净生产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封闭到顶。隔墙及其相应顶板的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隔墙上的门窗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应低于0.6小时。穿过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