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一波】这些惠企政策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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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促进兴国县机电制造首位产业发展壮大,尤其是对装备制造和电子信息智能终端产品项目的引进和扶持,参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兴国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机电制造项目最重要的包含:以零部件制造、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轨道交通、民用航空、自动化等为主的装备制造项目;以数据光纤、电子显示屏、手机零部件及整机制造、AI智能机器人等为主的电子信息智能终端产品项目。凡在我县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符合我县机电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县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兴国县鼓励投资促进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优惠政策》(兴发〔2011〕17号)用地政策的,如两年内按要求建成投产,则在投产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予用地奖励4.6万元/亩。

  第三条对机电制造企业租赁开发区自建标准厂房的采取“五年免租”政策:即第1年免租直接入驻,第2、3年企业年纳税20万元/千平方米以上,第4、5年企业年纳税30万元/千平方米以上则实行当年全免租金。如果未达到年纳税要求,则由企业一次性补交当年租金(其中,年纳税达到50%以上的需补交36元/平方米/年,年纳税未达到50%的需补交72元/平方米/年)。对所租用厂房5年内允许“租售并举”,可按成本价依法售让,实缴房租可抵购房款,允许厂房分栋分层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经批准同意的机电制造企业租赁开发区其他合法厂房的采取“三年房租补贴”政策:即对年纳税10万元/千平方米以上补贴36元/平方米/年,对年纳税20万元/千平方米以上补贴72元/平方米/年,补贴期为3年,补贴方式为“后补助”。

  第四条对投产后前三年达到亩均纳税标准(第1年7万元/亩、第2年8万元/亩、第3年10万元/亩)的企业,当年度按期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第五条对年纳税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的机电制造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含实物);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对购入或搬迁生产性设备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机电制造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购入或搬迁自动化设备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购置价格10%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购入或搬迁先进智能化生产设备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购置价格20%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已使用设备需折旧计算。

  的机电制造企业,可给予200万元以内的小微贷或1000万元以内的“财园信贷通”融资贷款扶持。对通过融资租赁模式购入生产性设备的,按融资贷款银行基准利息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对落户我县的机电行业骨干企业,将研发中心或区域总部迁入我县的,2年内对其研发投入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投入总额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对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批准立项新上的技改项目、科研项目、高科技项目,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科学技术创新,除省市奖励外,对发明专利授权后县级每项奖3万元;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县级每项奖6000元;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县级每项奖3000元。对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级奖励10万元,同时企业所得税当年可减免10%。

  第十条企业与新进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按规定开展岗位培训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允许企业结合兴国实际,购买养老和失业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财政分别补助企业缴费的15%、25%,补助期限为3年。对连续两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期满两年的,准予迁入城区户口;对在城区和园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半年以上,并在本地购买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务工人员,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由教育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之

  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人才,按照《关于创新人才政策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实施建议》(兴发〔2017〕16号)和《关于推进人才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兴字〔2017〕69号)享受系列优惠政策。对企业引进的高品质人才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及其股权处置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5年内全部奖励纳税人。

  第十一条对落户企业执行工商业用电、用气同价,减轻企业电费负担。对新引进规模以上机电制造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块钱以上,或现汇进资500万美元以上项目)用户新装专电费用、增容费用,由县财政补贴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信誉度较好的企业免收预收电费。对达到投资强度且当年达到纳税要求的,用水、用电价格由县财政分别补贴0.2元/吨、0.1元/千瓦时。

  第十二条对属于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的机械成套设备制造,以及手机、智能穿戴设备、机器人、电脑等智能终端产品制造的机电智能装备制造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一)政府可按企业的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新建厂房,三年内免租金提供给企业使用;可提供厂房建设融资扶持,借款或协助企业贷款专项用于厂房、宿舍及配套设施建设,并实行第1年100%贴息,第2-3年按实际利息的50%予以补贴(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新建、扩增标准厂房,对按期新建符合标准要求标准厂房的,参照《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赣工信园区字〔2017〕357号),按厂房及配套设施实际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设施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二)对万级以上无尘车间、实验室、展示厅等装修,按实际装修面积、实际装修价格给予企业装修补贴,但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7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以本地注册企业名义报关出口的货物(成套设备、智能终端产品或关键零部件)给予1-2元/件或总产值1%的物流补贴支持(补贴总量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补贴期为3年,以海关、税务核定的数据为依据。

  (四)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以单个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额为基数,每出口存量1美元产品奖励0.5分人民币,每出口增量超过50万美元,由财政奖励0.5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再按每出口1美元产品奖励2.5分人民币。

  (五)支持企业采购兴国本地生产制造的产品,对本地机电制造企业采购当地企业产品的给予采购金额的1%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为3年;对本地企业年生产销售关键零部件或整机产品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的产值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为3年。

  第十三条对新签约的单个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机电制造产业项目(含上下游产业链抱团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运营起五年内,按市场正常交易缴纳的税收县得部分全额补助给入驻企业。采取租赁现有场所运营市场的,或社会投资新建市场的,由政府负责租赁五年,免费提供给入驻企业。

  第十五条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全社会参与引进机电制造企业落户我县,对引进5000万元以上投资且当年完成进资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3‰以内予以奖励,奖励对象及金额由项目引进单位自行安排。

  第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各种奖励由企业向兴国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申报,并由兴国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兴国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前与企业签署协议所涉条款继续按兴办发〔2017〕9号文件执行;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所涉同类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兴国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运用到项目投资协议中。

  为规范和推进我县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合同)及时履约,保护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到位,全力构建我县良好的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政策是指《兴国县鼓励投资促进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优惠政策》(兴发〔2011〕17号)、《兴国县扶持机电制造首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优惠办法(修订)》(兴府办字〔2018〕37号)、《兴国县开发区标准厂房项目准入管理办法》(兴府办字〔2017〕23号)等相关文件及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或投资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中确定的优惠政策。

  1.企业提交优惠政策兑现申请及相关佐证资料到县商务局,县商务局当天对申请资料做初审,如有需要应及时要求公司进行完善。具体资料如下:

  (2)企业与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2.对合乎条件的县商务局将会同县财政局、工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审核应兑现的奖励数额,并在3个工作日内联合向县政府提交书面审核意见(具体详见附件2)。

  3.对需现场评估核准或需研究解决的相关事项(如:厂房装修、设备情况等)和资料,由县商务局牵头,联合县财政局、审计局、工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核准(具体详见附件3),经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形成联合意见上报县政府。

  4.经县政府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县财政局下发拨款清单,并于5个工作日完成款项拨付。

  第四条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方面的具体问题,负责研究制订各类项目的认定细则(其中无尘清洁车间和生产性设备补贴的认定细则参照附件4、5)。

  第五条招商引资企业有欠税或违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暂停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待企业依法整改后再决定是不是予以兑现。

  第六条招商引资企业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或违约的,应按照协议违约责任对其进行处罚,不予或按比例兑现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对招商引资投资协议中涉及的目标数据,重点核准厂房面积、设备价格、投资强度、纳税及出口等重要数据,对产值、用工等一般性约定不作硬性考核。

  根据《关于印发兴国县扶持机电制造首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优惠办法(修订)的通知》(兴府办字〔2018〕37号)精神,为更好地落实万级以上无尘清洁车间装修补贴的兑现工作。参照国家对万级以上无尘清洁车间认定标准和设计规范,结合我县机电制造首位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明确无尘清洁车间认定细则如下:

  1.隔热夹芯板;2.空调系统;3.洁净密闭门窗;4.吊顶;5.地坪漆等。

  4.对经第三方检测达不到万级清洁无尘车间标准或不申请检测,但确因企业生产实际需要,对厂房做了基本洁净化装修的,据实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

  6.凡享受了无尘车间装修补贴的企业未经许可不得将租用的车间损坏或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一经发现,有权要求企业退还已享受的补贴款。

  1.企业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企业申请表、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公司可以提供第三方检验测试报告、隐蔽工程影像资料、装修合同、工程预(决)算清单、租赁厂房房产复印件等。

  2.县商务局进行初审,并对材料完善度进行核实与告知,同时将有关的资料提报给财政、审计等相关的单位进行核准。同时,按申报金额的50%申请预拨付给企业。

  3.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审计、工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装修工程进行现场审验后,形成联合意见呈报县政府。

  根据《关于印发兴国县扶持机电制造首位产业发展的优惠办法(修订)的通知》(兴府办字〔2018〕37号)精神,为更好地落实企业生产性设备补贴兑现工作,特明确生产性设备补贴认定细则如下。

  1.对购入或搬迁自动化设备100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价格10%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自动化设备即凡是以机器的动作代替人的动作来完成产品的加工、组装、测试等设备都属于自动化设备。主要包括:起吊机、自动包装机械、自动贴标机、自动打螺丝机、自动绕线机、自动化生产线)另外对企业采购的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生产线上的成套设备,用于产品研发、生产、检测、包装、运输等全过程的生产性设备都可计入此设备补贴范围。但企业办公用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和运输用的车辆等不得计入。

  (3)新购置设备或搬迁过来的已使用设备需提供设备清单、发票或采购依据,如属自己研发制造的设备,则参照国内同类设备价格计算,对已使用过的设备需按照使用年限和使用情况进行相应折旧计算。

  万元以上且安装调试好,对企业2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起算时间)所采购的设备均可按批次申请补贴,所有补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20%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1)智能化设备是由数字化、集成化、程序操控的人机一体化

  设备,主要包括数控装备、应用工业机器人等。(2)单个企业首次申请条件为智能化设备需计价达到

  万元以上且安装调试好,对企业2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起算时间)所采购使用的智能化设备均可按批次申请补贴。(3)单个企业智能化设备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企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申请表、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设备清单和设备照片、采购合同、相关票据等。

  2.县商务局进行初审,并对材料完善度进行核实与告知,同时将相关资料提报给财政、审计等有关单位做核准。

  2018﹞81号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军民融合发展战略部署,加快兴国县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建设,打造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探索欠发达革命老区军民融合发展新路径,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引进企业(单位)或项目应属于军民融合领域,其产品或服务可用于“民”或“民参军”领域,具体包括:

  的企业(单位)或项目;3.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任务的企业(单位)或项目;

  1.对工业企业或项目,土地供给采取“先租后让”模式,对达到项目建设要求的,自摘牌之日起1

  5年内均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价5.6万元/亩,且前期实缴租金可抵扣出让金。项目两年内达产达标的一次性奖励4.6万元/亩用于企业或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引进的国企、央企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军工企业,使用土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无偿划拨。2.对租赁兴国经济开发区自建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或项目实行“五年免租”,即第1

  2-3年年纳税需达20万元/千平方米以上、第4-5年年纳税需达30万元/千平方米以上的,实行当年全免租金;对租赁兴国经济开发区其他厂房的采取“三年房租补贴”,即对年纳税10万元/千平方米以上补贴36元/平方米/年,对年纳税20万元/千平方米以上补贴72元/平方米/年,补贴期为3年,补贴方式为“后补助”。鼓励企业新建、扩增标准厂房,按厂房及配套设施实际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允许厂房分层分栋办理产权分割。对无尘车间、实验室、展示厅等装修,按实际装修面积、实际装修价格给予企业装修补贴,其中普通无尘车间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万级无尘车间和实验室、展示厅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千级无尘车间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百级无尘车间每平方米不超过4000元。单个企业项目装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税收优惠扶持

  20%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纳税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含实物)。(三)设备购置补贴扶持

  6.对购入生产性设备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购入或搬迁自动化设备1000

  10%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购入或搬迁先进智能化生产设备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购置价格20%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已使用设备需折旧计算。7.对新引进的“民”企业(单位),产生税收后,一次性给予20

  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信誉度较好的企业免收预收电费。对达到投资强度且当年达到纳税要求的,用水、用电价格由县财政分别补贴0.2元/吨、0.1元/千瓦时,自纳税之月起补贴24个月。(五)产品销售扶持

  5%)的,按增加部分的3%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0.鼓励支持无资产关联的持有原“军工四证”及新获“军工三证”的军民融合企业之间相互采购零部件、配套产品和加工服务,对军民融合企业之间年度采购总额超过100

  0.5%给予补贴,再次申报的按采购额较上一年度增加部分的1%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县企业为县外军民融合企业配套的,补助本县配套企业;配套双方均为本县的,同比例补助。(六)人才引进扶持

  100~2000万元的无偿资助;对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直接享受200万元的人才特殊津贴;对来兴国挂职的博士、教授,挂职期间给予每年3万元的人才特殊津贴。12.对企业与新进员工签订6

  6个月内按规定开展岗位培训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允许企业结合兴国实际,购买养老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财政分别补助企业缴费的15%、25%,补助期限为3年。(七)其它扶持

  13.支持“民参军”企业(单位)申报认定“军工三证”,对新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按每个资格认证30

  2万元。对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14.对企业(单位)编制的民用标准升格为国家军用标准的,给予每项标准的编制企业(单位)50

  3万元奖励;对引进的企业成功获得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研制项目的,按项目合同执行的1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15.指导帮助入驻企业(单位)用好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单位)参加军民两用技术创新应用大赛、军民两用技术成果发布会、推介会等,推动优势“民参军”企业进入《军用技术转民用技术推广目录》《军民两用产品与技术信息共享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对参加省部级以上组织的防务展会的企业(单位),

  1.对引进的企业(单位),如符合条件,可同时享受本地已发布的招商引资政策。同一事项同时适用本地已发布的招商引资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政策的具体奖励认定标准、操作细则由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另行制定。

  为鼓励和扶持我县企业挂牌上市,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挂牌上市,包括中国证监会现设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及境外资本市场;所指拟上市企业,包括实体资产须达到该企业总资产的70%,生产经营及收入、纳税均在兴国县,依法设立且运作规范,实现税收且近三年连续盈利,与保荐机构签约,基本符合上市条件等;所指轻资产企业,在兴国县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纳税100万以上。第三条

  第二条中规定的拟上市企业和轻资产企业在兴国县辖区内完成企业注册、银行开户;对需要供地的项目,必须注入项目启动资金500万元以上;项目审议情况、项目选址、项目用地、《投资合同书》等报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签订项目正式合同并明确选址。

  ①实体企业按主业生产性设备投资额予以奖励(含主体资产迁入),投资3000万元(含)至

  万元,对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对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投资1亿元(含)以上,对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一亿元投资额,再增加10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②轻资产企业落户并完成注册和纳税一家,奖励30万。

  ①拟上市公司每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第一、二、三年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奖励给拟上市公司。第四、第五年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拟上市公司。②拟上市公司每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至

  万元的,第一年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9%奖励给拟上市公司;第二年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9%奖励给拟上市公司;第三年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5%奖励给拟上市公司。第四、第五年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拟上市公司。③拟上市公司每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一次性奖励给拟上市公司引进对象(含单位、个人,上限为50万元)。第五条

  ①拟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的企业,已完成股改或新设立股份制公司的,给予企业中介费用奖励100万元;已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发行材料的,给予企业中介费用奖励

  万元。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的企业可享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50万元,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可享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30万元。②对企业高管及高级技术人才在兴国县缴纳的薪金个人所得税,前五年县财政实得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并由企业将奖励资金兑现给个人。

  ③对拟上市公司落户后,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等享受兴国县招商引资等相关扶持政策。

  实行挂牌上市企业后续财政奖励政策对在我县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其纳税奖励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对已挂牌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

  投向我县项目,经县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投入我县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上市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实行拟上市、挂牌企业收费减免扶持政策。对企业在挂牌上市过程中,因股份制改造、生产经营需要涉及土地、房产等许可类、权属类证照的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等事项,属县级所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与上级政策不相符的,以上级政策相关规定为准)。

  企业落户、拟上市企业申报上市工作涉及县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到主动介入、特事特办、全力服务。同时,县专业服务团队要全程对接,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第九条

  县发改、工信、农业、财政、科技、文化、旅游等部门对申报上市或挂牌的后备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市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等资格。第十条

  本办法所述各项奖励,需向兴国县上市综合服务产业园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验收把关,经兴国县上市综合服务产业园审核后,补助资金予以拨付到位。第十一条

  申请挂牌上市补助的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资料。否则,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十二条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往出台的有关企业上市奖励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不重复执行。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上市综合服务产业园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奖励认定标准、操作细则由县上市综合服务产业园办公室另行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号为规范我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项目准入,发挥标准厂房筑巢引凤作用,形成产业快速集聚效应,特制订本办法。

  1.机电制造项目优先入驻,包括机械加工制造、电子产品及元器件生产、软件信息开发等。

  1.入驻申请。引资单位或投资企业向县开放办(商务局)提交项目入驻申请材料:申请书、项目计划书、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项目审核。预审:县开放办将入驻申请材料发给县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开发区等相关部门进行预审。评审:召开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预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是否准入。

  3.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对评审准入的项目,由开发区与入驻企业签订项目标准投资合同。

  /m2/月,经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准入的项目,享受厂房租金“一免两补”扶持政策:即第1周年企业免租金直接入驻;第2-3周年实行“先交后补”,当企业年纳税达到50万元以上由县财政补贴房租2元/m2/月,年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由县财政补贴3元/m2/月,年纳税达到200万元以上由县财政全额补贴。第4年开始不再享受补贴扶持政策。2.普惠政策:入驻企业享受《兴国县鼓励投资促进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优惠政策》(兴发〔2011

  17号)及省、市、县下发的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3.一事一议政策:对世界500

  500强、行业龙头、中国著名品牌等企业入驻,可采取一事一议政策。五、考核管理

  1.入驻企业管理。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管理,会同财税、工信、商务等部门对企业投资强度和年

  2年开始未达到年创税收50万元的不得享受厂房租金补贴政策。3.本办法中标准厂房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和政府认定由企业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

  号为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县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县投资,促进我县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优惠政策。

  规费1、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及市以下实行“零收费”;带成本的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

  20%收取。2、严格执行《兴国县招商引资企业收费明白卡》设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另设名目和提高标准收费。

  50万元(利用本县资源初加工企业除外)以上的企业,自企业纳税达到标准年度起,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三年内由受益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先征后奖)。2、鼓励企业技改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技改或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投入1000

  奖励给企业。3、对出口型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开拓国内市场的,从品牌产品上市年度起,3

  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积极为外贸出口企业争取上级资金扶持,具体奖励标准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4、设立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对当年获得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

  /吨;园区外企业生产用水1.7元/吨。企业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按0.12元/吨、无污水处理设施的按0.8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2、企业自备水源不收任何费用。

  执行江西省工业园区企业用电价格,对2011年后新增非高耗能企业,年纳税达到

  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3年内补贴电费0.1元/度(网前用电除外)。第六条土地

  /亩(如国家用地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价格执行)。对自行平整土地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万元/亩的补助。2、积极争取省级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投资额度大、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优先安排用地。实行用地与企业投资强度、投资规模、建设速度、税收相挂钩,企业

  地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从客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动工兴建之日起,一年半内按投资合同约定要求建成并验收合格的,县财政按

  万元/亩奖励给企业;从企业动工兴建起,三年内再从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中按2.6万元/亩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从客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动工兴建之日起,二年内按投资合同约定要求建成并验收合格的,县财政按2万元/亩奖励给企业;从企业动工兴建之日起,四年内再从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中按用地面积2.6万元/亩奖励给企业。企业所交税收地方所得不足2.6万元/亩的按地方所得税收实际数奖励。4、在新增企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允许7%

  5、企业未履行投资合同约定,未达到建设进度要求,且闲置土地的,政府将依法征收闲置土地费,并对闲置土地按原出让价收回;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二年内不开工建设的将依法收回土地。任何企业不得私自转让土地。

  1、政府协助企业做好招工服务。给乡镇及县直单位下达招工任务,重点企业可免费在公共场所宣传栏和县电视台发布招工广告。大力开展“订单式”、“校企合作”培训,扎实推广“招工、培训、就业”三位一体的培训模式,向入园的重点

  2、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助。兴国经济开发区企业和园外重点企业年纳税300

  15%、25%,对连续务工一年以上员工分别补助个人缴费额的30%、20%,补助期限为3年。3、鼓励进厂就业。在兴国经济开发区就业的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就近安排,享受城镇居民子女的同等待遇,不收取政策之外的任何费用。对到我县投资创业的外商和外来投资企业中层以上外籍管理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除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之外,如有需要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出具证明,将其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迁入本县。

  23周岁至45周岁在县城无自有住房的已婚人员,可申购政府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或租赁廉租房。新增企业高管(含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按年薪工资纳税的,如其在县城购买个人住房,县财政五年内将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其在县城购房。

  1、对自购土地、自建厂房,有市场、有合同订单、有信誉、有效益的企业,金融机构提供流动资金和部分设备购买资金贷款。

  2、发展中介服务。加快环评、安评、图审、会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融资担保、资产评估、信用评价、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县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

  1、实行挂钩联系和度。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挂钩联系、一个单位全程服务制度,帮助企业解决落户、生产、经营、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对企业落户、生产、经营过程中需办理的相关证照,由县指定服务单位全程度,做到限时办结。

  2、优化行政审批。严格执行《兴国县招商引资工作规程》和《兴国县招商引资项目服务流程》(兴府发〔2011

  80号)文件,建立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初审认可的项目开工建设制,所有初审事项在7个工作日以内办结(法律有规定的按最低时限办结);初审认可后,采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备案制度,县规划建设局对该工程予以备案,待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补齐所缺材料后,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3、对新增企业,经初步认可的项目,符合有关设立登记规定、需取得而尚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许可后,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工商核准登记可实行“换照制”,认可原注册登记的有效性,对企业名称和住所进行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4、严厉惩治侵商扰商行为。未经县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正常的税收征管、处置突发事件和全县性检查外)不准到外商企业进行检查。经批准检查的,需持县效能办出具的检查书方可进入企业,并坚持2

  5、依法保障外商人身、财产安全。外商企业自用车辆一般违章三次以内不扣车、不扣证、不罚款;未经批准不得到外商企业征订报刊杂志和开展捐赠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干扰、破坏外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有问题应提交县招商服务中心协调,不准激化矛盾和私自处理,更不准强迫企业停产、停工或擅自查封财产和账目。

  6、建立警企联系制度。县公安局根据各自管辖的片区和业务对口建立结对子服务联系制度,安排警员每天到企业周围巡视,企业出现治安问题,结对警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帮助协调解决。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要为外商企业保驾护航,做到有案必接,有难必帮。

  优惠政策的兑现以企业兑现合同承诺事项为前提,未全面履行合同的,不予补贴和奖励;补贴和奖励金额与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相挂钩。

  强企业投资项目或省级以上(含省级)授予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的办法,由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第十二条

  号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县域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加快发展、转型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制定如下规定。

  大力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除参照执行上级各项优惠政策同时,我县财政设立兴国县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文化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

  大力支持高星级宾馆(酒店)建设,对新建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分别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对新建(含改、扩建)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对新评为绿色旅游饭店的宾馆(酒店),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2、用地奖励。

  对新建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用地,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招、拍、挂”程序出让用地,项目建成后,分别给予土地出让净收益(剔除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安置、“三通一平”等费用和按规定上缴省市结县提留相关资金后的县级实得部分,下同)100%、80%、50%的奖励。3、税费优惠。

  20%收取;县及县以下有权减免的规费一律减免;带成本的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收取,不带成本的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

  收取。从开业起,经营头5年各项规费减半收取。②对新建被评为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经营头3年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各税,按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给予

  对新建(含改、扩建)同时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宾馆(酒店),用水价格分别按当年商业水价的60%、70%、80%收取,用电价格按现行商业用电价格标准低0.1元/度收取。5、通信、电视优惠。

  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宾馆(酒店),有线电视初装费按实际使用端口数,免收开户费,只收取材料成本费;收视费经申报分别按70%、80%、80%的户头收取,并可申报安装境外电视节目卫星接收装置。电线元/天收取。五星级宾馆(酒店)宽带收费按50%收取,四星级、三星级宾馆(酒店)宽带收费按60%收取。(二)旅游景区方面

  1、大力支持旅游景区建设,鼓励支持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开发。新评为国家5A级、

  级的,对景区基础设施分别给予土地出让净收益100%、60%的奖励。2、对新评为国家5A级、

  级的旅游景区,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对新评为省5A级、4A级、3A级的乡村旅游点,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省特色三星级、省三星级和市三星级的农家饭(旅)馆,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2万元。大力支持以文化资源为依托的旅游项目,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财政投资“旅游+

  15%以上(含15%)的增量部分地方所得部分的60%由县财政给予奖励,奖励不超过三年。二、商贸物流产业发展方面

  (1)对新建大型纯商贸中心,其用地按市场评估价格,实行“招、拍、挂”程序出让。项目建成后,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5000

  10000(含)平方米大空间(非店铺式,下同)的纯商贸中心、文体中心,从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中提取该项目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0%奖励给企业;对新建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空间大型纯商贸中心、文体中心,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80%奖励给企业。

  500米以上的特色街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以整体项目为单位,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前两年全额、后三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3)已享受用地奖补的商贸中心土地,需符合商业经营规划、商业经营用途,不得改变用地性质,10

  100万元/亩以上,在县政府规划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不含批发市场、商住、酒店、餐饮等商业设施)及仓储等公共设施的用地,按照工业用地价格实行挂牌出让,土地性质仍为工业用地。

  200吨位以上,营运收入200万元以上;物流仓储配送企业自有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年纳税20万元以上;物流货运代理企业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年纳税10万元以上,下同)和自开票、代开票物流企业前三年按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地方实得部分的80%奖励纳税人;对其他物流企业前三年按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地方实行部分的60%奖励纳税人,用于扶持物流企业发展壮大。(3)对赣州市以上认定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和自开票、代开票物流企业按当年缴纳车船税总额的50%

  40%予以奖励;对其它物流企业按当年缴纳车船税总额的40%予以奖励,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以扶持企业发展。地税部门对物流货运企业自开、,做到专人负责,及时办理,并积极协助物流货运企业申办成为自开票纳税企业。(4)对规模以上物流企业新增货运车辆或外籍转入本县籍车辆,经县物流办报县政府同意后,过户费由财政补助每辆车600

  元/床位予以补贴,300张床位以下、100张(含)床位以上的按1000元/床位予以补贴;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分5年每年给予100元/床位的租赁补贴。对已开业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由财政每年给予600元/床位的运营补贴。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财政按上述对象的供养标准将费用直接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与自费养老最低标准相比的不足部分,政府给予适当补助。2、对养生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属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保障,并可予以行政划拨或者利用存量用地办理划转手续;采用有偿方式协议出让供地的,协议出让价按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或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30%予以优惠。对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

  3、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由政府补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范围。4

  、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予以减免。经民政、财税部门审批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国家、省政策规定可以减免的税费全部减免;暂免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项目环评审批县级收取的相关费用、对按人防法规修建了相应级别防空地下室的可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电、用水、用气按民用价格缴费,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收取。

  民办学校教育设施用地,由县政府按划拨成本价供给。校舍建设的县级以下行政性收费免予收费,各种服务性收费按下

  ①对民间资金达到一定投资规模,新建全日制中小学校(含普通高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合格学校的;新建职业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省级示范性职业学校的;新办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省级示范幼儿园的,在其评定后的下一学期开始,享受以下资金扶持政策:新建民办高中(含职业高中)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新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投资总额在3000

  1000万元以上(以上投资均不含购地费用),三年内按国家规定编制核定的教师的工资,按照本县同类学校的平均数由县财政拨付。②对承担县政府指令性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任务的民办学校,按照本县相应学段的生均教育事业费标准,由财政拨付相应教育经费予以支持。③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④民办学校收取的经费主要用于办学,免收政府调节基金。民办学校使用的水、电等公共服务产品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⑤允许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县内公办学校教师受聘到民办学校任教,其身份不变,编制和人事关系档案挂靠在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保留

  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招生、考试、学籍管理、教研活动、教学评估、师资培训、表彰奖励等纳入统一管理,公、民办同等对待。允许民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可参加申请省、市设立的有关教育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并获得相应经费资助。

  ⑦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升学、转学、考试、社会活动、评优、就业等各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

  5000万元以上的银行、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投资等机构(含分支机构)和人行、银监等调控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搬迁置换,建设业务大楼所需用地,按市场评估价格实行“招、拍、挂”程序出让。项目建成后,从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中提取该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0%

  (三)对新设立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且在一年内担保、贷款余额达到注册资金额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担保公司、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三年内

  (四)对小微企业贷款进行土地及房屋评估费用按评估金额的最高1‰实行收费封顶,

  0.6%,超过部分由政府进行补贴。小微企业、个人到房地产登记部门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查询实行免费查询。六、发展总部经济方面

  15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和商贸、建筑安装、服务型企业(物流企业除外);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县设立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符合总部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运作方式的企业。本规定所称纳税额均指总部经济企业在县域外发生的业务在我县汇总纳税部分。

  1、企业纳税奖励。从总部经济发展基金中,将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扶助期限

  年。对企业和个人的纳税奖励实行按月计奖,由县财税部门分别按企业月纳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个人月纳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80%核定奖励金额,在次月15日前兑现到位;对企业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年底再行核定另30%应奖金额,在次年元月15日前兑现到位。2

  1、对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新建或联合建设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的总部大厦,所需商业土地按市场评估价格,实行挂牌出让,土地出让净收益的

  奖励给企业用于总部大厦基础设施建设。总部大厦建设免缴县级以下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下限的50%缴纳。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投资3000万美元或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更优惠的扶持政策。2、对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新购办公用房的,按其纳税额实行资金补助,作为购房补贴,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具体标准如下:①年纳税额

  万元以上~1000万元(不含)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补助;②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补助;③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一次性补助;④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补助。3、对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可享受3年的租

  500万元(不含)的企业,每月由县财政给予每平方米3元补贴;年纳税额500

  ~1000万元(不含)的企业,每月由县财政给予每平方米4元补贴;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月由县里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元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三)引进高层次人才鼓励政策

  1、总部经济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和科研带头人,在兴国县购房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年内按县级实得部分的

  给予购房补贴。2、总部经济企业员工的未成年子女在县内就学,由教育部门给予照顾安排,和县城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1、县财政设立兴国县总部经济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扶持总部经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纳税奖励。对经县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单位审核,并经县政府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2

  位总部经济企业,给予企业县级实得税收5%的奖励,并颁发总部经济特别贡献奖牌;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次给予1~6万元的奖励,并颁发总部经济特别贡献荣誉证书。4、对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第一个完整纳税

  5、总部经济企业和个人在享受我县其它优惠和奖励政策时,如超过上述标准的不执行本政策,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本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6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驻县)各相关的单位:

  7日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兴国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积极策应高铁时代的到来,大力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我县旅游业快速、高质发展,根据《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赣发〔2018〕13

  《赣州市发展全域旅动方案(2017-2019)》(赣市办发〔2017〕17号)、《赣州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赣市旅字〔2018〕77号)和《赣州红色旅游专列、包机奖励政策》(赣市文广新旅字〔2019〕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一、政策扶持范围及奖励标准(一)旅游品牌创建政策1.对新创评的国家5A

  万元、30万元的奖励。2.对新创评的江西省5A、4A、3A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

  万元、10万元的奖励。3.对新获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奖励。4.

  10万元、5万元的奖励。5.对新评定的赣州礼物旅游商品旗舰店、赣州客家美食旅游旗舰店,分别奖励6

  1.县内(外)旅行社(分社)组织本县外游客来兴国旅游,且在兴国住宿1晚以上的,当年总量累计达1000(含)人天次以上,按每人每天次

  5000(含)人天次以上的县外游客来兴国旅游的旅行社,另外给予该旅行社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组织10000(含)人天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该旅行社

  万元一次性奖励。3.旅游专列、包车、包机奖励。县内外旅行社组织县外游客来兴国旅游并住宿1晚以上的,专列达300人(含)以上、包机达80人(含)以上、大巴团达100人(含)以上的,每人次一次性奖励

  元。(该奖励资金每季度审核兑现一次,不列入第1-3项奖励)。4.研学(研修)专列、包车奖励。县内外旅行社或研学(研修)机构组织县外人员来兴国研学(研修)并住宿1晚以上的,专列达100人(含)以上、大巴团达100人(含)以上的,每人次一次性奖励50元。(该奖励资金每季度审核兑现一次,不列入第

  项奖励)。(三)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导游、讲解工作且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表彰的优秀导游员、讲解员,按国家级1万元、省级0.8万元、市级0.5

  二、申报程序(一)项目申报1.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均可申报。对于旅游品牌创建的奖励,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奖励政策。

  2.旅游品牌创建、旅游市场拓展及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的奖励申报,上年度奖励受理时间为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

  1.旅游品牌创建奖励申报材料:①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表;②企业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③国家、省、市部门评定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表;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③团队行程单、派团单、游客名单(含联系方式)、住宿发票复印件、景区(点)入园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3.

  (三)申报认定1.旅游市场拓展奖励的认定,相关旅行社或研学(研修)机构须在旅游或研学(研修)团队抵达兴国之前向县文广新旅局报备,县文广新旅局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共同核定游客人次并开展随机抽查。

  3.获省、市以上的其他类荣誉称号的认定,以国家、省、市等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评定为唯一标准

  三、审批程序1.县文广新旅局负责收集本办法中各种奖励单位、企业或个人的申报材料,并按程序进行审核报批。对拟给予资金奖励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在兴国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公示期间,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2.除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品牌创建奖励外,可同时享受本政策;除特别规定外,本县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类同

  、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按最高额享受。3.凡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并经调查核实的,追回奖励资金,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取消享受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申报旅游企业、单位或个人因违规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重大负面影响投诉等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奖励资格。四、奖励资金来源及管理(一)奖励资金的来源

  对景区评级、旅游饭店创星、乡村旅游点评级、旅游市场拓展、旗舰店、旅游人才等的奖励资金在申请单位、企业或个人按程序申报并经审批同意后三个月内拨付。县财政局负责定期对以上奖励资金进行核拨,县审计局负责监督,县文广新旅局负责支付。

  由兴国县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此前出台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兴国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申请表(单位)2.兴国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申请表(个人)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