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最新版】pdf

解决方案 2024-02-21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 1.0.1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 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 保护的要求。 第 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 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 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在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 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 须根据生产的基本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 施。 第 1.0.4条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 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 1.0.5条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 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2.0.1条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0.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洁净度等级 注:对于空气洁净度为 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 5微米尘粒的 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 靠的。 第 2.0.2条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 的尘粒数为依据。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总体设计 第一节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第 3.1.1条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 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 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 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 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 第 3.1.2条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 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 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 第 3.1.3条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 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 第3.1.4条洁净厂房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第3.1.5条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第 3.1.6条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好、发尘少 的材料。 第3.1.7条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可铺植草坪、种植对大气含 尘浓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并形成绿化小区。但不得妨碍消防操 作。 第二节工艺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 第3.2.1条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艺布置合理、紧凑。洁净室或洁净区内只布置必要的工艺 设备以及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工序和工作室; 二、在满足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高的洁净室或洁 净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 中布置,靠近洁净区入口处宜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较低的工作室; 三、洁净室内要求空气洁净度高的工序应布置在上风侧,易产生 污染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靠近回风口位置; 四、应考虑大型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运输路线,并预留设备安装口 和检修口; 五、应设置单独的物料入口,物料传递路线应最短,物料进入洁 净区之前必须进行清洁处理。 第3.2.2条洁净厂房内宜少设隔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予以分隔: 一、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类与非甲、乙类相邻的生 产区段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要求者; 二、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强噪声或散发较多热量、尘粒和有害化学气体, 且不能采取局部措施加以控制者; 三、生产联系少,并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区段之间。 第3.2.3条洁净厂房的平面和空间设计,宜将洁净区、人员净化、 物料净化和其他辅助用房进行分区布置。同时应考虑生产操作、工艺 设施安装和维修、气流组织型式、管线布置以及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等 各种技术设施的综合协调效果。 第 3.2.4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合理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 向标高。 第3.2.5条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技术设施(如送风口、照明器、回 风口、各种管线等)的布置,宜首先考虑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 第三节噪声控制 第3.3.1条洁净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态测试时,洁净室内的噪声级不应超过70分贝A。 二、空态测试时,乱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大于60分贝A; 层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应大于65分贝A。 注:①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或噪声大于70分贝A 对生产无影 响时,噪声级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大于75分贝A; ②上述噪声级是指在室内每一个工作点人耳位置(人离开)的测量 值。对于变动噪声,则取相同位置处在一个正常工作日内的等效连续 声压级。 第3.3.2条洁净室的噪声频谱限制,应采用倍频程声压级; 各频带声压级值不宜大于表3.3.2的规定。 噪声频谱限制值表3.3.2 第 3.3.3条洁净厂房的平、剖面布置,应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 其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宜使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 第 3.3.4条洁净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 噪声超过洁净室允许值的设备,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 (如隔声间、隔 声罩等)。 第 3.3.5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隔声、 消声、隔振等控制措施。 除事故排风外,应对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来进行减噪设计。 第 3.3.6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室内噪声级的要求,风管内 风速宜按以下规定选用: 一、总风管为6~10米/秒; 二、无送、回风口的支风管为6~8米1秒; 三、有送、回风口的支风管为3~6米/秒。 第 3.3.7条洁净厂房的噪声控制设计一定要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 净度要求,不得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 第四节微振控制 第3.4.1条洁净厂房和周围辅助性站房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包括 水泵等)及其通往洁净室的管道,应采取积极隔振措施。 第 3.4.2条对洁净厂房内外各类振源,应测定其对洁净厂房的综 合振动影响。如受条件限制,也可根据经验对综合振动影响进行评价。 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允许环境振动值作比较,以确定 对其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 3.4.3条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隔振措施,应考虑减少发 尘量、保持洁净室内合理的气流组织等要求。当采用空气弹簧隔振台 座时,应对气源做处理,使其达到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第四 章建筑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4.1.1条洁净厂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 性。洁净区的整体的结构不宜采用内墙承重。 第4.1.2条洁净室的高度应以净高控制,净高应以100毫米为基 本模数。 第 4.1.3条洁净厂房整体的结构的耐久性与室内装备和装修水平相 协调,并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陷性能 (地震区应符 合抗震设计规定)。厂房变形缝应避免穿过洁净区。 第 4.1.4条送、回风管和其他管线需暗敷时,应设置技术夹层、 技术夹道或地沟等;穿越楼层的竖向管线需暗敷时,宜设置技术竖井。 第 4.1.5条对兼有一般生产和洁净生产的综合性厂房,其方案设 计和构造的处理,应避免在人流与物流运输以及防火方面对洁净生产 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节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 第 4.2.1条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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