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常州市建设工地和堆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行业新闻 2024-03-25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常州市建设工地和堆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常州市建设工地和堆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注:2015年12月9日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常州市建设工地和堆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现将《2014年常州市建设工地和堆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推进扬尘污染控制区建设,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91号令)以及《江苏省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方案》(苏城市整治〔2014〕1号)等规定,决定开展全市建设工地和堆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工地。包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和房屋拆除等工地,以及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

  (二)堆场。包括预拌混凝土企业、港口码头及钢铁、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工业公司物料堆场。

  通过集中整治,城区建设工地扬尘得到一定效果控制。城区工地围挡、施工道路硬化以及规模以上建设工地车辆冲洗率达100%;渣土密闭化运输率达95%以上;扬尘整治达标工地达95%;省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达20%。在扬尘集中整治基础上,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1)房屋、市政、水利和交通工程工地扬尘整治。施工现场要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物料堆放规范,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要篷盖密闭;施工现场主要通道、进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要进行硬化;文明工地施工现场出入口及重要产尘点要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要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及时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扫、冲洗,禁止带泥土上路。

  (2)房屋拆除工地扬尘整治。拆除工地应设置围挡,配备必要的防尘抑尘设备,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拆除现场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土上路。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15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3)工程渣土运输和建筑垃圾处置扬尘整治。运输企业资质审批和车辆营运证、准运证及通行证核发和建筑渣土处置许可制度全面落实。日常管理和联合执法措施有效,密闭运输、车辆冲洗和卫星定位系统监管到位,无带泥上路、抛撒滴漏和偷倒乱倒等现象,无农用低速货车从事运输和无证运输行为。规划建设的建筑渣土处置场所满足需要,《关于逐步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得到落实。

  通过整治,各类堆场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到位,颗粒物达标排放,扬尘污染得到一定效果控制,整治成效评定达到2级以上的堆场达到90%以上,建立长效管控机制。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91号令)以及《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GJ32/TJ119-2011)的相关规定,制定《常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整治标准》(详见附件1)、《常州市堆场扬尘整治标准》(详见附件2)。

  为评价堆场扬尘整治成效,责任单位在整治验收及日常监管时,对堆场进行分级评定,由好到差共分1-4级,其中1级90分及以上,2级75分及以上,3级60分及以上,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省“双百日”行动要求,落实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责任,因地制宜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达不到要求的堆场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督促指导企业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抓紧完成整治任务。

  在全面整治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管控机制,对照具体达标评比标准,对工地逐一组织验收,通报有关情况,同时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并做好迎接省组织的抽查验收工作。

  堆场企业按照整治要求完成整治任务后及时向责任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要求全面完成考核验收工作,并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辖市、区政府和市公安局、国土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城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小组。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3、4。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分别成立相应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小组,并明确职责分工。具体推进小组、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名单于3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辖市、区及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负责重点行业工业公司堆场扬尘整治和验收,做好管辖企业堆场的验收工作。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等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做督查,组织做好扬尘排放监测工作,并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在行动月度点评。

  市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等工地及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整治,做好管辖工地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建设工地扬尘控制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管控机制。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各类堆场非法利用土地行为的查处,配合做好国有土地房屋拆除工地扬尘整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交通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及除预拌混凝土企业、重点工业公司以外的港口码头堆场扬尘整治,做好管辖工地和堆场的验收工作。

  市公安局配合做好物料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

  市城管局牵头负责物料运输和建筑垃圾处置扬尘整治,强化密闭运输监管,督促施工工地和堆场落实进出车辆的冲洗和门前道路保洁。

  各辖市、区政府对管辖工地和堆场扬尘整治和验收工作负总责,做好内部责任细化分解,加强上下条线部门对接,及时将验收材料报牵头部门备案。

  (三)严格监管执法。各辖市、区及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建设工地和堆场对照整治标准做整治,严格标准及时组织整治验收。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开展月度联合执法。对不按要求整治、防尘措施不到位的,各单位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进行严肃查处。对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无混凝土生产资质、无土地使用手续的企业,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一是加强督查考核。将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城市环境整改治理年度行动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对各辖市、区及市各有关部门推进情况做督查和点评考核,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做通报。二是严格建设工地考核。制定出台全市建设工地扬尘控制管理办法,对各类工地做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建设、实施工程单位信用档案,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三是推行“绿色采购”。制定出台“绿色采购”细则,将预拌混凝土企业及钢铁、水泥等行业企业物料堆场整治成效与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要求挂钩,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优先选用整治达标情况较好公司可以提供的产品;同时也加强宣传,鼓励社会其它企业和事业单位使用这一些企业提供的产品。四是实施大气重污染天气差别化应急响应措施,对整治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工地采取更为严格的限、停产措施。五是推进示范引导。相关部门和地区要督促工地、堆场企业努力提高整治质量,积极打造亮点示范工程。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辖市、区及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发动,使各工地、企业了解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要求;要及时为工地、公司可以提供指导,帮助工地、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我市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推进;要通过市民体验、志愿服务等方式,拓宽群众参与渠道,进一步健全群众投诉、举报机制,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的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显著的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报道。

  (六)落实长效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督促工地、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七)加强信息报送。自2014年3月起,各辖市、区及市各有关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市专项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内容有:专项整治开展基本情况、主要工作做法、进度统计、下月工作规划安排等。市专项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徐德祥,联系电线,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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