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审时放弃鉴定权利二审时重新申请鉴定法院怎么样处理?

层流手术室 2024-04-11

  在审判实务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审时,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示不申请鉴定。当出现不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后,该当事人上诉至二审法院,再次申请鉴定。就该鉴定申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申请鉴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原则上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当事人都有提出申请鉴定的权利。“权利不用,过期作废”,如果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以明确或者默示方式表明放弃鉴定权利的,提起上诉后再次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当事人不认可鉴别判定的结果,申请重新鉴定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鉴定人无鉴定资质;鉴别判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国乾工程公司将壹简装修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期间,国乾公司向法庭申请对壹简装修公司是否按照合同及工程报价明细表施工进行检验确定。法院选定鉴定机构后,国乾公司无故不缴纳鉴定费用,法院视其为放弃鉴定申请。综合全案事实,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国乾公司诉讼请求。

  国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申请重新鉴定。对于该鉴定申请,是否应当准许?

  二审法院认为,在一审过程中,法院根据国乾公司的司法鉴定申请,选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向国乾公司说明了鉴别判定程序及报价,并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国乾公司无故不缴纳鉴定费用,致使司法鉴别判定程序终止。其行为应视为自动放弃了鉴定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二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重新再启动司法鉴别判定的上诉请求不予准许。